问题 | 领养手续如何办理 |
释义 |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民法典领养收养需要哪些手续?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有无配偶。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4、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六)、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 2、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4、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5、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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