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乡镇武装部长一般由上一级人武部考核、选拔、任命。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一个部门办理。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为副乡镇长级,参加同级党委。厂矿企业人武部部长一般应参加同级党委,没有参加的应列席党委有关会议。人武部在编制定员内,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优秀退伍军人,民兵连、营长中择优选聘专武干部。计划单列,专项专用。凡是在人武岗位上担任部长3年以上的工人身份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按有关规定纳入聘用制干部管理,办理聘用干部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财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