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98年外嫁户口是否能够分地? |
释义 | 非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不属于户口原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无法享受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事先咨询当地村(居)委会主任,以其答复为准。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属户口原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并且当事人的户口也不在原籍)。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拓展延伸 外嫁女子的户口迁移与土地分配政策的关系 外嫁女子的户口迁移与土地分配政策的关系是一个复杂且具有重要影响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外嫁女子在户口迁移时可以选择将户口迁入丈夫所在地,但是否能够分得土地则取决于当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在一些地区,外嫁女子可以享受与本地女性相同的土地分配权益,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或享受相应的补偿政策。然而,在其他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紧张或特定的土地政策限制,外嫁女子可能无法享受土地分配权益。因此,解决外嫁女子户口迁移与土地分配政策之间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土地资源情况以及社会公平等因素,以确保合理的土地分配和公正的待遇。 结语 当事人若为非农业户口且不属于户口原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无法享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待遇。在户口迁移过程中,建议当事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当地村(居)委会主任,并以对方答复为准。对于外嫁女子的户口迁移与土地分配政策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资源情况,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土地分配和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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