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双方协商决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金预留、返唤式; (二)保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