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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性侵情形应严加惩处
释义
    根据《意见》,七种情形下应当依法从严惩处。①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②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③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④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⑤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⑥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⑦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意见》所谓从严惩处,应理解为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在法定刑内再提高量刑幅度。如法定刑三至十年的强奸罪,本应在五年有期徒刑左右的从重处罚,符合《意见》规定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就可在五年以上确定刑罚,直至十年。
    一、性侵意见是司法解释吗
    性侵意见是司法解释。
    10月23日,为应对未成年人屡被性侵(有的性侵害达到了令人发指程度)的严峻形势,两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总体上来说,这个《意见》对扼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笔者也认为,这个《意见》的侧重点仍在于事后严惩上,《意见》的本身也决定了它无法触及最重要的事前预防:对未成年人,社会如何提供一种较为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同时,《意见》也体现出一贯的重刑事而轻行政管理、民事等其他社会手段之治理思维。
    《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基本要求、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其他事项,共计34个条款。
    【基本要求】如通常的立法体例一样,《意见》的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是原则性、适用范围的规定,即规定有关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应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进行处理。
    该《意见》明确指出,可以适用该《意见》的案件范围包括①强奸罪,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③猥亵儿童罪,④组织卖淫罪,⑤强迫卖淫罪,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⑦引诱幼女卖淫罪,⑧嫖宿幼女罪等,共计八个罪名。
    该《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下:①从严惩治原则;②优先保护原则;③双向保护原则,但侧重保护被性侵未成年人;④严格保守涉案未成年人秘密原则;⑤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原则。
    【办案程序】该部分的第一个看点是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根据《意见》规定,所谓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①监护②教育③训练④救助⑤看护⑥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特殊职责人员的特殊性在于这些人员的身份、工作属性上。
    第二个看点是侦办案件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①尽量采取不会暴漏未成年人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要在场所安排、在场人员、询问方式上确保被害人心理安全,避免二次伤害。
    第三个看点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更优先、措施更具体和完善。
    二、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1、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
    对于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足以作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被害人,也要考虑其案发当时的神志状况能否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愿。
    被害人因为醉酒已失去了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不能正确认知自身处境,不能正确表达内心真实意愿,其间可能对被告人的一些言行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反应,但不应据此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要求发生性行为默示同意。
    2、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
    强奸罪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应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3、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对其客观原因予以分析,进而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应当从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人的人数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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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5 8:5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