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补办7-15天可补办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申领人向出生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孩子出生信息、其父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原因等具体情况。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复印病案首页及有新生儿身长、体重、健康状况那页,并加盖公章。持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到原签发单位或落户机关复印,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提供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已落户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落户的,提供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孩子未随父随母落户的户籍证明原件。提供现居住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证明孩子及其家人居住情况,包括具体门牌号、孩子哪年生以及由谁生等居委会或村委会可以证明的信息。需注意,申请人必须为新生儿母亲。若不是母亲申请,必须持有公证处公证的新生儿母亲出具的委托书。由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材料审核,负责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