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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截肢构成几级伤残
释义
    关于截肢构成的伤残级别的标准如下:
    1、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为6级伤残;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为5级伤残.按你现在所说的应该达不到5级的标准.
    具体级别应当到伤残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一、衡水五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二、工伤七级的鉴定标准
    1、轻度智力障碍。
    2、三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轻度毁容。
    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13、双眼低视力1级。
    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17、舌体缺失1/2以上。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器质性失音。
    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1、一肺叶切除。
    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4、肝切除1/3以上。
    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6、胰切除1/3以上。
    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0、一侧肾切除。
    31、肾损伤性高血压。
    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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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