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微伤脸部抓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
释义 | 轻微伤脸部抓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1、面部瘢痕6厘米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厘米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厘米以上 。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厘米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伤情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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