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摄他人的背影是否侵犯肖像权? |
释义 | 摄影活动中,拍摄他人背影一般不侵犯肖像权。但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或恶意侮辱他人肖像都属于侵权行为。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专有权,包括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权利。不论以营利为目的与否,只有具备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合法。保护个人肖像对个人生活和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拍背影一般不会侵犯肖像权,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肖像是一个人的客观替代,代表个人的行为,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严重影响个人的日后生活。所以当下的很多年轻人应当认真保护自己的肖像,不要轻易与陌生人进行合照,这样也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存。本文重点解释背影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拍摄背影一般不会侵犯肖像权。然而,在摄影活动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且没有合法事由的肖像使用行为将被视为侵权。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利,他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复制、传播或展览公民的肖像。因此,我们应该认真保护自己的肖像权,避免与陌生人合照,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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