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加名字的要求 |
释义 | 房产证加名字的规定及新政策:房产证加名字前属个人财产,离婚时需补偿;加名后属共同共有。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需登记方可生效,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新政策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到登记机构申请增加产权共有人。夫妻离婚需办理夫妻析产公证手续,其他手续与加名和赠与情况相同。 法律分析 一、房产证加名字的规定 1、房产证加名字的规定:房产证在没有加配偶的名字前,是个人财产;个人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能改变房产的产权,在离婚时,房产还是个人的,不过要依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产证加上配偶的名字,就使配偶对房产拥有了产权,一般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夫妻对房产对半分。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产证加名的新政策 1、买卖双方提供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 2、房产证加名购房者到房产委托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携带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受赠者为房屋共有人。 3、夫妻双方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房产证加名与赠与情况下房产证加名字需要的2、3、4手续相同(赠与公证书替换为夫妻析产协议书即可)。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房产证加名字的规定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界定。在离婚时,房产证加名字的情况下,需依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新政策要求购房者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双方办理夫妻析产公证手续时,与房产证加名和赠与情况下的手续相似。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证加名需遵循相应程序,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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