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2、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3、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法律客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农村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 6.0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 6.5米。农村道路改扩建后路面或路基宽度超过上限,以及只设单向车道的道路,不得认定为农村道路,应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范畴,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大型机械化作业区内的农村道路宽度可依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工资1033—20 12)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