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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一、执业医师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二、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当地市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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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3: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