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已经抵扣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寄给对方,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发票,对方没有认证,直接拒收的话,你应该收回之前蓝字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现在新开的红字发票,不用寄给对方; 2、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发票,对方已经认证入账,则你需要把相应的红字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以及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一联,寄给对方做账。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