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区分管理性法律规范和效力性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补正性。从立法目的看,如果该规范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而不是为了侧重内容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则此类规范是管理性规定。如果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自始受到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不可恢复,则此类规范为效力性规范。虽然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不具备某种资格,但如果这种资格的设置只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为的实施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或当事人个人利益,且行为人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弥补自己的过错,那么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应该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