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有什么 |
释义 |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民法典》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律概念,应用在行政法律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中。强制性规定有三种情形,一种是法律上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另一种是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可以参考其他法律文,最后一种是没有规定违法行为的效率,也没有援引其他文件。 一、强制性规定的内涵与范围 在学理上,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法和任意法(亦称强制法与柔性法)。任意法是指只有当事人之间无特定约定时适用、当事人的特定约定得排除或改变适用的规范,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强行法是指不容当事人以自己意思任意变更的、通过国家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规范,涉及的往往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强行法之下又可分为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命令为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则是命令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显然,在这里,强行法与强制性规定是种和属的关系,二者具有从属关系,强制性规定只是强行法的一部分。所以,不少学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据此认为,“强制性规定”的前置条款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就是指强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这种理解虽然体现了“强制性规定”的本质精神,但忽略了“强制性规定”的内涵和范围,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国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有相关规定,具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法律规定禁止的合同格式条款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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