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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释义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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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8:5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