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制性标准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互换配合标准;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