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免除债务有哪些理由 |
释义 | (一)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三)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的理由是: (一)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二)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一、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和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债务免除是无偿的行为;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以及该行为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决定免除债务;而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 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概念及条件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对债务人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则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二)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四)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因纯获利益,且债务人的处分能力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所以即使债务人行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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