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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
释义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一、怎样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方法:
    1、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的,由本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持提取证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提取或者不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提取的,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资料根据提取公积金用途不同而有所不同,通用的主要有: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一、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下列证明:
    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出国定居的护照鉴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2、继承人的继承证明(如:配偶要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要提供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
    3、由继承人联合签定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3、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五、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六、职工自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建设部门签发的《建设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自建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自建人关系证明的原件。
    3、申请人单位名称、账户和开户银行。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七、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房改办签发的《交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
    2、房改办印制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报表》或《职工购买集资房名册》或《计算表》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4、购买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
    5、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八、职工购买二手房且不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过户后的产权证(期限在产权证办理出后 个月内)。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申请人单位名称、账户和开户银行。
    5、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九、职工购买二手房且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原件。
    3、中介所的账户和开户银行。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合法的借款合同原件。
    2、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与借款人关系证明。
    3、已填好和签章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抵交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公积金提取几天能到账
    公积金提取一般三天可以到账,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内的存储的余额,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没有了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要偿还买房子的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了家庭的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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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