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入罪型逃逸行为与量刑型逃逸行为? |
释义 | 一、入罪型逃逸行为 入罪型逃逸行为是指将逃逸行为作为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换言之,如果肇事者肇事后没有逃逸行为,其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入罪型逃逸行为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1、将逃逸行为作为事故责任认定根据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要以分清事故责任为基础,且以行为人承担同等以上的责任为入罪要件。对于驾驶人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违法行为与交通肇事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在没有逃逸时,都无需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在以上情形下,若肇事者有逃逸行为,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肇事者需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从而使本无需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行为,因逃逸而转化为应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因已用作行为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根据,继而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因而在量刑时就不能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评价,否则就是重复评价。 2、交通肇事后逃逸与重伤一人以上的结果组合而成为入罪要件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包括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内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据此,这种逃逸是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组合使用而作为入罪要件的,而不是作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根据,并进而作为入罪要件。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逃逸,是不同于上述作为责任认定根据情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把如此情形规定为犯罪,是因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结果,与《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作为入罪要件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结果相比虽然要轻,但行为人在被害人最需紧急救助时,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增加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提高,所以将逃逸作为入罪要件予以评价。 入罪型逃逸行为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仅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肇事者仅构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所以其量刑档次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档次,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 二、量刑型逃逸行为 量刑型逃逸行为是指肇事者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逃逸行为仅作为对肇事者量刑时的一个加重情节。量刑型逃逸行为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1、未因逃逸致死的情形 此种情形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导致人员伤亡时,虽有逃逸行为,但并未由此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解释》第三条对此种情形的逃逸进行了专门的界定,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与前两种入罪型逃逸情形不同之处在于:前两种的逃逸都是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入罪要件,即行为人若没有逃逸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是定罪情节;而此种情形的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肇事者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如其拒不履行而潜逃,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增加与被害人危险程度的提高已经不能再为基本犯所包容,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此种情形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 2、因逃逸致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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