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3、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4、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6、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7、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8、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9、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10、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1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12、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13、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