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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一、办理单位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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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8: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