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1)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2)施行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3)以上人工干预分娩术重叠应用时,按最高的一种标准支付补贴;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2.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3.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4.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5.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