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规章 |
释义 |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国家主席:一级; 2、国务院总理:一级; 3、国务院副总理(非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四至二级; 4、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八至四级; 5、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十至六级; 6、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十三至八级; 7、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十五至十级; 8、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八至十二级; 9、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二十至十四级; 10、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11、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至十七级; 12、科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13、办事员:二十七至十九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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