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派出所应出具的证明有哪些 |
释义 | 新规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该出具的九大类证明具体包括: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户口迁移情况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卖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九类证明之外的公民凭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及有无违法证明,派出所不再出具。 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10、户口迁移情况。 11、住址变动情况。 1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13、注销户口情况。 14、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注意这里指同户)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这些证件足以证明公民以上的个人信息,因此并不需要另外证明。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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