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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
释义
    法律分析: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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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