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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规定
释义
    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规定:
    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3、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内部细则中给予规定,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4、我国对董事的作了一定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任职;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满五年的不能任职;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满三年的不能任职;
    (四)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满三不能任职;
    (五)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能任职。
    除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会成立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决策。公司董事会有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作了相关的规定,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尚未满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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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