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管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第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交通事故等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实施交通管制。实施交通管制,应当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指示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哪个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指的是出于某种安全方面的原因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交通路段的车辆和人员通行进行的控制措施。一般是在集会游行、大型运动会、道路桥梁建设、救灾抢险、执行重要警卫任务等情况下对交通行为实行的限制,主要是临时性的规定。 交通管制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交通管制的主要措施 实施交通管制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 (二)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三)控制现场制高点 (四)控制区域性交通管制;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盘查嫌疑人员; (六)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七)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 (八)对不听警告和命令、拒不离开现场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等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 (九)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对现场的嫌疑人员及其所携带物品,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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