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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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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0: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