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大选举程序法律规定主要有: 1、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4、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5、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6、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7、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8、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