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这是前科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但由于刑法典第一百条只有“命令性规范”,没有“惩罚性规范”,对隐瞒前科的行为无法追究责任。 影响: 1、对于有过前科的人,再次犯罪人民法院会认为恶性比较大,可能从重判决,但也不是肯定的,不过如果构成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从重判处; 2、对自己在就业等方面会有一定的影响; 3、对家人也一样,有的岗位要求直系亲属无犯罪记录,比如当兵、入党、出国留学、考公务员等。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 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 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