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直接规定了收养效力,主张收养关系成立之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正式成立。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而结束收养关系的同时也解除了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再享有法定的权利义务。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况: 1.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解除,但是被收养人未成年的除外。 2.收养人出现违法行为。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二、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需要携带的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