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消除对方探视权 |
释义 | 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阻碍探望,构成侵权;如果不履行探望责任,同样违法。探望权的存在有助于解决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融洽发展,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只有在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害时,才可以终止对方的探视权。 法律分析 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作为享有探望权的父母是不能抛弃探望权的,探望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因此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望就构成侵权;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责,同样违法。探望权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并解决离婚后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融洽发展,这是我国《民法典》中明确探望权的立法本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即只有当对方在探视过程中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或者造成对孩子的损害,才可以申请终止对方行使探视权。 结语 探望权的行使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作为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能放弃这一权利,因为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若阻碍探望,构成侵权;而不履行探望责任也是违法的。探望权的存在有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发展,解决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这正是我国《民法典》中明确立法的初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除非对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或损害,否则不应轻易终止对方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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