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什么意见 |
释义 |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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