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纠纷不服从安排案例:张某是一家企业的电工,在2007年、2008年工作过程中,不小心发生了两起事故,都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该企业向张某发出了调整工作岗位的通知书,理由是其不胜任电工工作。建议将其岗位调整为仓库管理员,张某在调岗通知书上签字声明:本人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随后,该企业向张某发出了解雇通知书,理由是其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合同。张某不服,向仲裁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案是一起因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导致被违纪解雇的劳动争议。该案件的典型性就在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自主权的界限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关于违纪、不胜任的界限如何界定的问题。 而对于岗位的调整,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调整其岗位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因此,调整其工作岗位具有正当性,员工应当配合。在其不配合的情形下,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本案中公司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有规定,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是合法的,那么解除就是合法的。 一、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怎么办呢? 员工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其的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