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可以不服从公司安排辞退吗 |
释义 |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可以辞退。单位因员工不服从安排辞退员工的,应恢复原岗位或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员工和用人单位没有约定固定岗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岗位也不是固定的情况下,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 一、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其数额的变更是否需要经过协商一致才能生效?如果员工同意调岗但不同意调薪怎么办?调岗是否意味着必然调薪?我们认为,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 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法变更工种单位要提前多少时间通知 单位变更员工工种,如果涉及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和员工进行协商,并没有规定一定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如果在此过程中,单位和员工协商不一致,那么单位以此辞退员工,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者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员工并不涉及到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员工是需要服从单位的安排。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得了传染病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否违法 得了传染病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用人单位或从事的岗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单位或工作,那用人单位辞退传染病员工不违法,如果不属于这类用人单位,那该辞退行为是违法的。 《就业促进法》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以肺结核为例,肺结核属于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将具备传染病的员工进行隔离治疗,直至医疗机构证明劳动者疾病不具备传染性时可以恢复工作。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未到,用人单位不能开除员工。如果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员工患肺结核,用人单位也不能以保证其他员工健康为由开除患病员工。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患病员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则用人单位坚持辞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行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行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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