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房东不免租合法吗 |
释义 | 一、疫情期间房东不免租合法吗 合法,不可以起诉处理,主要理由为疫情为正常商业风险的一部分。通过起诉主张减免租金的诉讼路径有两个,一是主张构成情势变更,要求减少租金,二是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减免租金。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首先需要证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由于对于不可抗力具体包括哪些情况并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疫情期间不让租户进小区合法吗 因为疫情不让租户进小区是不合法的行为。 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第1号公告,确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在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协助落实职责,但无权擅自升级防控措施。外地正常返程复工的房主、承租人享有对自己所购买、租赁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决定不应剥夺其合法权利,也无权阻止返程人员进入所居住的小区。 而对小区物业公司来说,物业公司和房主、承租人之间存在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物业公司可以自行升级防控措施的权利。 因此,在现阶段,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物业公司、居委会以及村委会擅自升级防控措施,剥夺所有外地租户应有的基本权利。在特定的疫情情况下,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各地出台相应的政策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对此我们应予尊重并积极配合,但是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方法,承租人的租住权利与业主的权利一样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在疫情期间封村不让进出违法吗? 针对某个特定“场所”的隔离(封闭)措施,或者针对某个“疫区”的彻底封锁,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来决定并实施。村委会、居委会的法律性质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仅为依合同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事主体,它们显然均无权擅自采取前述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防控措施。当然,在相应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它们是有义务配合落实这些防控举措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四、在疫情期间房东不给免租怎么办 1、疫情期间房东不给免租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2、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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