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新规定,从2012年5月1日开始,凡持有A1、A2、B1、B2驾驶证的,除两年一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以外,每年均需参加年度审验,而且只要有记分记录,哪怕只被记一分也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新规定中,根据审核的不同记分情况,对驾驶人有不同的学习要求。记分情况不同,学习要求不同:1、年度内有5分以下记录的,接受不少于3小时的交通安全学习。2、记满6分、11分以下的,接受不少于半天的交通安全学习。3、记满12分的,要当场扣留驾驶证,并责令其参加为期7天的交通安全学习。 法律客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