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查到的,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聊天记录属于网上聊天记录,显然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因此,聊天记录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