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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证明上的日期修改后如何进行调整
释义
    离职证明应如实填写,不可随意更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提供保护、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暴力威胁等情况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离职需遵守以上规定。
    法律分析
    一、离职证明的日期改动了一下咋办?
    离职证明不可以随便更改,应该如实,在离职时由单位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三、劳动者离职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证明的日期不可以随便更改,应该如实记录离职日期,并由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离职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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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0: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