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适宜进行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的地灾隐患点和房前屋后高陡边坡,进行排危除险工程治理,消除地灾隐患。对位于偏远山区、工程治理投资过大或治理后仍不能有效消除隐患的地灾危险点,鼓励搬迁避让,按愿搬尽搬原则,进行异地集中安置。自然因素引发的危险性大、威胁人口多、造成经济损失大的重大地灾隐患点,要将其纳入地灾治理项目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有序开展治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