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益权一般由谁行使? |
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受益权,又称保险金受领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不同的涵义。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泛指各种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受益权本质上是被保险人通过参加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转移因其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风险,满足其遗属或所信赖的人的经济需求,为受益人设定的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虽然保险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但保险受益权并非人身权,它以请求和受领保险金为内容,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第二,保险受益权是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受领权。保险受益权系保险受益人对保险人享有的、以身故保险金为内容的债权,债权是请求权与受领权的统一,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受益人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除此之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上不享有其他权利,也不负有交纳保险费和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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