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问题,而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到1992年1月已有103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共有三十条,前十二条是实质性条款,后十八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其保护对象有: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为了防止在本国内取得的专利、商标或者版权等各种知识产权,只在自己国家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其他国家却得不到法律上保护,为了解决这种问题,而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条款。通过具体的条款,对知识产权实现了国际保护。其中巴黎公约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体现了对于工业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知识产权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国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日益彰显,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不断提升。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体现为不断的权利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高标准化。这表现为: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将版权和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将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一切技术领域包括生命形式、细胞链和DNA序列,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律法规体系。1992年和2000年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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