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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关于专利缴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关于专利缴费手续 1996年7月1日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 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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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