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如下: 1、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3)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授徒传艺、悔祥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5)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6)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7)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法律依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举措,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此老)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森前升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举措。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第十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