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方证人的证言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经过审查的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控方证人的证言可以被认定为“经过审查的证据”,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证人必须在法庭上作证,提供的证言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其次,证人必须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担负法律责任。最后,证人的证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定为“经过审查的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应当在法庭上作证。证人作证应当如实陈述所知的案件事实,不得作伪证或者篡改证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作伪证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作出虚假证言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陷害他人或者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五条: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真实是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真实存在。证据合法是指证据的获得、保管和使用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有效是指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于在庭审中出现的、有关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综合考虑、相互印证。只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时,才能认定为经过审查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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