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属于事实婚姻,需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如果在此之后未进行结婚登记,则只是同居关系,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法院不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可向法院起诉。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且两人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他们的关系属于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结婚实质要件是指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况等。事实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则他们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的解除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但是,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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