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警抓捕嫌疑人遭暴力拒捕牺牲,暴力拒捕构成什么罪 |
释义 | 一、民警抓捕嫌疑人遭暴力拒捕牺牲 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25日通报称,2021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警大队大要案中队中队长周磊带队赴铜陵市执行抓捕任务时,遭遇犯罪嫌疑人黄某暴力拒捕,在激烈的制服过程中,突然昏迷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牺牲,年仅44岁。 二、暴力拒捕构成什么罪 暴力拒捕的这种行为可以单独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罪名,也可以被其他罪名吸收则一重罪处罚,比如在暴力拒捕过程中造成公安名警重伤或死亡的,应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拒捕会被击毙吗 要根据情况而定。犯罪嫌疑人拒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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