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改委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部门 |
释义 | 国家发改委属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属于国务院26个组成部门之一,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发改委主要职责如下: 1、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战略、政策和标准,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能源和资源管理:制定和实施能源和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政策和措施,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3、价格监管:制定和实施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4、改革开放: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措施,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等; 5、社会发展:制定和实施社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民生福祉、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发展和改善; 6、对外经贸合作:制定和实施对外经贸政策和措施,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推动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 7、统计监测:负责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统计监测工作,发布和解释国民经济核算、价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商务等统计数据。 综上所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源和资源管理、价格监管、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对外经贸合作、统计监测等方面工作的政府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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