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标准的演变 |
释义 | 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既遂定罪标准是指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侵害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包括集中资金、持股或持仓优势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串通他人进行事先约定的交易、自行交易以影响市场等行为。 法律分析 一、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既遂的定罪标准: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实行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拓展延伸 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标准的历史变迁 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标准的历史变迁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演变,刑法对这些罪行的定罪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工具的创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刑法也相应地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定罪标准的变迁主要包括对操纵行为的定义、证据的要求、损害程度的评估等方面。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标准的演变,并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结语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标准是基于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侵害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行为可以包括集中资金、持股或持仓优势、利用信息优势等手段来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定罪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并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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